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黃先生是一名保全人員,在上班時間內猝死,家屬相當傷心,事後調閱這名保全的工作時數發現經常高達三百小時,違反「勞基法」的上限二百八十八小時,家屬要求保全公司要負責。但業者回應說,這名保全值大夜班,工作就是看監視器、吹冷氣,沒有體力負荷的工作,怎麼能把責任算在他們頭上,讓家屬氣憤難平,出面控訴。面對這樣的問題,黃姓保全的家屬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現代人因為工作繁重,壓力過大,過勞問題逐漸受到國內社會的重視,如何認定過勞、過勞死,以及過勞死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等等問題,已經成為大眾關心的議題。
為此,勞動部特別制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認定工作負荷有三種標準如下:
一、長期工作過重:(1)發病前一個月,加班超過九十二小時(2)發病前二到六個月,月平均加班七十二小時(3)發病前一到六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三十七小時。
二、短期工作過重:(1)發病前一天工作時間過長(2)前一周常態性工時過長(3)工作型態與負荷造成精神緊張。
三、異常事件:(1)突發性極度緊張、驚嚇、恐懼等(2)對身體造成突發或難以預測的強烈負荷(3)急遽且顯著的環境變動。
只要符合上述三種工作異常情況,並產生過勞病徵,或是因而過勞死亡,都可以認定為職業災害,並得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之相關規定,請領職業災害補償相關給付。此外,雇主還須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雇主若認為勞方並非過勞致死,必須提出證據,如勞工的出勤紀錄,否則將採認勞工說法。
在本案例中,黃先生確實有工作時數過長的情況,若符合前述的長期工作過重,或短期工作過重的標準,即可認定為過勞死,並請領相關的職業災害給付。若保全公司否認黃先生有過勞死情況,保全公司應對其主張提出相關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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