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小雪是一家糖果店的工讀生,但店長女兒卻經常無緣無故跑來罵她,就連在客人面前也是如此。於是小雪就用手機錄下她罵人的過程,然後找店長處理。但隔天店長女兒依舊發飆罵三字經,然後叫小雪就工作到今天。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小雪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另外,她可以對店長女兒提告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規定,如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謂重大侮辱是指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態度的行為,而且已經達到足以造成名譽及尊嚴受到損害的程度。
本案例中,店長女兒無故在客人面前以三字經飆罵小雪,這個行為就足以造成小雪名譽、尊嚴受到損害。雖然店長女兒要小雪做到今天為止,但店長的女兒並非雇主,沒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不過,如果小雪覺得店長女兒在工作場所中的行為,已造成她無法繼續工作下去,她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而且,店長還必須依法發給小雪資遣費。
另外,小雪受雇於糖果店,而店長女兒在有客人進出的店內以三字經飆罵小雪的行為,已屬於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看到、聽到的公然狀態,已經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嫌,而小雪是被害人,當然可以到法院對店長女兒提出告訴。
而自己因為受到辱罵所造成的名譽、精神等損害部分,也可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另外提起民事賠償。法院會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來核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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