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近年來台灣爆發多起黑心廠商製造黑心食品的案例,雖然最終被查獲,但罰款部分總是有漏洞,導致所賺的黑心錢無法沒收。為解決此一問題,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修改沒收相關規定,擴大沒收範圍,未來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以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防止蓄意脫產。
現行刑法沒收制度屬於從刑,除了違禁物之外,沒有宣告主刑不得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如果是無責任能力人,或因死亡、逃匿而被通緝,都因為沒有主刑而未能宣告沒收。另第三人取得犯罪的不法所得,也受限沒收客體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導致不能沒收,面臨執法困境,均有失公允。
政院通過的草案將「沒收」增訂為獨立專章,把現行沒收制度為從刑,修正或為「刑罰」,或「保安處分」,或為「準不當得利」性質。也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客體範圍,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犯罪所得;並參酌洗錢防治法規定,規範沒收不法所得的範圍包括「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而現今社會交易型態常以法人、非法人財團為交易對象,但現行犯罪所得的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為了杜絕犯罪,草案也擴大沒收主體「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他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行政院長毛治國指出,因應近來重大貪瀆、經濟及社會矚目的黑心食品犯罪,現行制度,無法澈底有效沒收其犯罪所得或第三人不法所得,難以實現公平正義。這次修法是重大制度變革,也是政府回應各界期待司法應保護公平正義的具體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