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案 鄭捷二審仍判死

 |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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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鄭捷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四死二十二傷案,一審判死刑;鄭捷上訴二審後改變態度,當庭向被害人及家屬致歉,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並非真心悔悟,昨天仍依殺人罪判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將上訴最高法院。

高院合議庭曾勘驗鄭捷血洗捷運車廂錄影畫面,一名法官看完後,直說畫面慘不忍睹,被害人死狀淒慘,他後來不敢在捷運睡覺,合議庭三名法官投票一致同意應判死刑。

合議庭指出,鄭捷雖在二審最後一次開庭時向被害人及家屬致歉,卻又說:「犯行我都沒有否認,但對我有利的證據都沒有調查。」法官研判鄭捷道歉不是出於真誠,毫無愧咎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至極,且泯滅人性,求其生而不可得。

合議庭審理期間也收到數封民眾的信件,有人罵法官不敢判死、和律師勾結,也有人要求速審速決、不要拖拖拉拉,法官決定把這些信件裝訂在卷證,一併送至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去年五月廿一日下午,鄭捷為了短時間內大量殺人,預藏鈦鋼刀等刀械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列車從龍山寺站開往江子翠站期間,他在車廂裡恣意砍殺乘客,造成四死二十二傷,寫下全台最血腥的捷運殺人紀錄。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四個殺人罪判鄭捷四個死刑,另依廿二個殺人未遂罪,各判五年二月至八年徒刑不等;其中一名傷者林姓國中生右手肘中刀,因林當時不是穿著制服,合議庭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量刑,僅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六年徒刑。

但二審高院認為,鄭捷曾供稱他沒有設定只殺成年人,不管當時車廂有什麼人,就是揮刀殺他們。因此高院認定,鄭捷不分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一概揮刀,砍殺國中生的部分應依兒少法加重刑度,所以合議庭改判徒刑六年半,其餘部分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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