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足額提撥 採計方式出爐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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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動基準法今年初三讀修正通過,要求雇主每年三月前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明年起實施。新制上路在即,勞動部近日修正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須足額提撥的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和平均年資採計方式,以利雇主因應準備。

目前企業舊制勞退帳戶數約十三萬個,舊制勞工人數有一百八十七萬。新制實施後,儘管首年全國應足額提撥的勞工人數和總金額須待企業盤點後才清楚,但十三萬家企業恐將受到程度不等的影響,尤以「老」員工多的傳產業衝擊最大。

為免關廠工人和華隆案的類似情事發生,勞基法新增每年滾動式足額提撥,雇主在每年年度終了前,須檢視舊制勞退帳戶餘額,若餘額不足支付隔年符合退休資格的員工老本,隔年三月前就得撥足,違者可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並公布雇主姓名。

勞動部近日進一步修正公告施行細則,明確定義足額採計方式,其中,「勞工人數」是指當年度終了時適用舊制勞退的在職勞工,且下一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工作年資」採計到下一年度,「平均工資」則是當年度終了時的月平均工資。

以明年上路首年來說,雇主須在今年底清點明年符合退休資格的舊制勞工人數,逐一計算每個人明年時的年資、基數,再根據每個人今年底時的月平均工資,估算出整體勞退金額後,若現有舊制勞退帳戶不夠支應,明年三月前就得補足。

例如某企業有員工一千人,舊制勞退帳戶有一億元,原本已有一百人符合退休資格,明年再新增二十人可退休,假設這一百二十位老員工月平均工資七萬元,每人都可拿到四十五個月的舊制勞退金,共須三點七八億元的老本,企業明年三月得至少再撥入二點七八億元。

勞動部說,舊制勞退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資格時,雇主應一次發給舊制勞退金,前十五年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退休時的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給一個基數,最多共給四十五個基數。

依現行規定,雇主每月應視舊制勞工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流動率、未來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子,每月提存員工薪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到十五的舊制勞退金,當有舊制勞工退休時,雇主即可從帳戶中撥錢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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