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執筆人:楊玉欣
立法委員
執筆人:楊玉欣 立法委員
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有一天自己遇到重大車禍,不救會死,救了會變植物人,你會作何選擇?你會不會後悔沒有事先作決定,讓自己最愛的親人被迫幫你抉擇?就算你事先作決定,現在的法律其實也愛莫能助…。
為了解決上述難題,經過三年多來的醞釀,我在今年六月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希望建立一個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自主並維護其善終權利的法制。草案重點在確保心智健全、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得透過完整的諮詢程序(ACP),與家人、醫療服務單位充分討論與溝通,簽署預立醫療指示(AD),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或如何)接受醫療,並選擇自己信賴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確保個人意志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貫徹,實現善終的願望。
談到病人自主與善終,大家可能會想到在國內已經施行一段時間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是該條例適用對象限於「末期病人」,大部分非末期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各類重症患者都無法適用;該條例也只能拒絕病危時的心肺復甦術(CPR)與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LST),實不足以保障病人善終;若再加上《醫療法》、《醫師法》和《刑法》的重重限制,醫師只好竭盡所能用上一切醫療手段,讓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只能苟延殘喘,生命毫無尊嚴可言;家屬看了難過、醫療人員無奈、也變成國家醫療資源沉重的負擔。
善終議題也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許多歐美國家已經容許的「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在此我要特別釐清這兩者,安樂死是用積極手段(例如施打藥劑)縮短人類生命,《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則是賦予病人在特定條件下有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權利,讓死亡回歸自然,這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
除了保障病人善終的權利,草案也回應醫師長久以來的困境,擔心挨告,因此有管就插、有機器就上、有藥就給,不能「見死不救」必須「見死救到底」,要不然就是讓病人或家屬簽具AAD自動出院,但這種作法讓病人在瀕死過程中極度痛苦,家屬更是恐慌無助。草案不但讓醫師執行病人AD於法有據,保護醫師免除模糊的法律風險,更明確規定「AD+臨床條件」的要件,讓醫師有清楚的指引作為依歸。
海德格說:人是向死的存在,既無從逃避也無法改變,因此當「生命的長度」不等於「生命的品質」時,善終才是對每一個人最好的祝福。一個人的出生只需要一雙手,但要安詳往生卻需要許多人的共同努力,願這部法律能為台灣的生命文化注入一股活水,以自己善終計畫,留給家人最美的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