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場地外借 應明訂使用規則

韓靖(新北市/文字工作者)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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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長魏明谷為縣庫開源,把腦筋動到各中小學活動中心,打算委外經營,由縣府發包,收入全歸學校,月底將邀集校長開會討論及詢問意願。

消息傳出後,不少學校不贊成,除考量校外人士進出影響學生安全,也怕被租來辦桌或舉行告別式,汙染校園且影響學生心情。

基本上中小學的地下停車場、游泳池與活動中心被定位為「公共造產」,屬於地方政府的資產。我退休前上課的國中,游泳池屬於委外招標經營,上課時間泳池歸學校體育課使用,民間業者支援上課的救生員,早晚與假日則歸經營業者全權處理。

至於在活動中心利用晨間夜晚與假日打球的民眾,依規定向學校總務處繳納費用,所有的「收入」與校園平面停車場的繳費,統統據實上報教育局,魏縣長提出由縣府發包,收入歸學校的建議,可能是誤解「公共造產」的法令意思。

不論是運動球類場地的租用或臨時外借辦活動,縣市教育局應該統一訂收費標準與事後處理的要求規範,收入百分之五十歸政府,百分之五十納入學校維護整理經費,唯有清楚明確的白紙黑字,校園的「活動中心」才不會是學校的燙手山芋。 韓靖(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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