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宜蘭縣某國小部分老師認為交通導護工作吹哨、舉旗、擋車,是警察的職權,老師無權這樣做,因而向學校表示:擔任導護工作時,將不吹哨、不舉旗、不擋車。
此舉,引發家長與導護義工反彈,齊聚校門口舉海報抗議,質疑老師如果只站崗,但不執勤,無異淪為人形立牌,學童上下學的安全讓人深感憂慮。
持平而論,老師導護,應該以校內為宜,但在過渡期間,老師應以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為最高考量,非採取「不吹哨、不舉旗、不擋車」的消極抵制。
維護學童上下學,是學校跟家長的共同責任,應該攜手合作,而不是互相推諉。馬路如虎口,國小學童有幼稚園和低年級的孩子,每個路口都要有人看顧才安全,至於擔任導護者,是家長或老師應該因校制宜,理想的目標是家長站校外崗位,老師以校內導護為主,分工合作。
至於部分老師認為交通導護工作是警察的職權,老師無權這樣做,我認為這是擴大解釋,或是故意誤解當藉口。
台東縣府教育局早已行文給各校說明,老師擔任導護工作,並不是要取代警察工作,也非要老師去告發違規駕駛,只是希望老師配合交通號誌,引導學生安全過馬路。
有家長或老師引導學生過馬路,學生通過速度會加快,不但有利交通順暢,而且會更加安全,老師不應該曲解規定,試問:哪條法律規定老師不能在交通崗吹哨、舉旗、擋車呢?
我也要替擔任導護工作的老師說句公道話,希望縣政府不要將老師擔任導護當做廉價勞工,應該給予擔任導護工作的老師合理的工作津貼,或是補休時間,這才符合公道精神。
蔡志鏗(台北市/退休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