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大學生買一輛中古機車代步,遭警察攔檢開罰,原來是車燈改顏色,她辯稱「買來就這樣」但無法舉證。
依法論法,使用「改裝的機車」屬實,被開罰單已是較輕的罰鍰,如果是車行別有居心販售「贓車」,問題就大了!
改過裝的機車為甚麼還可以行駛在大馬路上,顯然「驗車」並沒有嚴格落實。
印象中,無論是自用或商用的汽車驗車,非常嚴格,舉凡多出來座椅、腳踏板,或改裝的排氣管都不容易通過。
機車部分只針對排氣問題作要求,如果加上是否是「改裝」的規範,相信就不會有騎士斗膽改裝上路。
由於機車驗車並沒有錄影存證,無法證實有沒有改裝。
如果採取「附帶責任」求處,也就是驗車的車行,若發現原車是「改裝過的車子」或「改裝的贓車」。嚴重者可吊銷營業執照,相信蔡姓學生就不會莫名其妙被開罰單。
凌雲(新北市/退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