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地院行政法庭法院針對去年太陽花學運,警察執行占領行政院驅離行動中,以警棍擊傷民眾,判決台北市政府負責國家賠償三十萬元。
幾天前,台北高等法院針對四年前一名警員執勤時,與另一輛機車發生擦撞,造成後座乘客頭部受傷,北投警分局被判國賠一百八十三萬元。
兩案判決後,一位基層員警發出這樣的慨歎:「爾後驅離(抗議群眾)時做做樣子就好……。歹徒開車逃逸,在後面鳴警報器就好……。此消彼長,警察弱勢,犯罪勢力會更茁壯……。」
在三二四驅離行動的判決指出,「無論如何,均不應持硬質的警棍朝其(抗議群眾)頭部揮擊。」這樣的說法,乍看頗有道理,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當警察使用強制力時,一定要嚴守兩個原則:最小程度強制力與比例原則。
這不僅是台灣的法律規定,國際間對於警察使用強制力,也有類似規範,期望警察在打擊犯罪與維護社會安定時,不可違反法律的程序正義,要尊重人權。
但是所有的法治國家,都給予依法執勤的警察,合理的自由裁量與保障,亦即在判斷警察的使用警(槍)械,有無踰越合理或必要程度時,須要以客觀合理標準評價,警察執法當時所察知的全般情況。
換句話說,就是從一個身歷其境的理性警察的觀點,判斷特定強制力的行使是否合理必要。
警械使用條例,授權現場的警察臨場判斷生命有無受到危害之虞,但長坐冷氣房裡的法官們,根本無法同理現場的壓力。
過去我們也經常看到法官在裁判書中寫出「已有優勢警力,何須使用強制力(槍械)?」或「第一槍既已擊中,何須再開第二、第三槍?」的說法,做為判決警察有罪的依據,是無知,還是偏見?
無怪乎,不少法界人士希望法官親身經歷槍戰現場,或加入自由格鬥或手槍實彈射擊等課程,了解「應該敲手,何以打頭」、「一槍擊中,何須再發」等假設,在實際的狀況中何以生變?
要能夠符合法官期待,真需要神一樣的警察!
葉毓蘭(桃園市/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祕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