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案例:
維維是個就讀大三的學生,暑假期間,不用實習也沒有活動的他,想趁著暑假,找分暑期工讀來做,賺點零用錢。
考完期末考後,他順利找到一分工作,那時候,談好時薪是一百一十五元,每日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扣除中午一小時休息時間,每日工作時數就是八小時。
但實際上班時,店長卻說遲到一分鐘要扣薪六十元,而且中午休息時間還叫他去打掃、清潔,或接電話,讓維維覺得心理很不平衡。面對這種情況,他該如何處理及面對?
賴瑩真律師詳解:
一般人口中所謂的「工讀生」、「打工族」指的是,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的工作時間短。因為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短,所以無法以月薪給付工資,因此,改以時薪計算其工資。然而,無論是全時勞工或「工讀生」、「打工族」,均為「勞動基準法」中所規範的勞工,仍享有「勞動基準法」的相關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目自員工薪水中扣薪,例如,以遲到、工作不力、業績不足為由,自員工薪水中扣除金額,即屬違法。
此外,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六二三號函亦說明:「一、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所賴以維持生活者,應按時及全額給付並不得預扣之,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所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擬明定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罰扣工資,於法不合。」因為工資是確保勞工生活的基本保障,若由雇主巧立名目,任意扣除,將會導致勞工生活的不安定,有違勞工人權,故明文予以禁止。
再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若超出八小時,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即應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加班費給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在本案例中,店長不能以維維遲到為理由,扣減維維的薪水。相反地,維維犧牲中午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去做打掃、清潔,或是接電話等工作,已造成維維每日上班時數超出八小時規定,等於是加班,因此,店長應給付維維一小時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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