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增定財產來源不明罪,申報財產種類刪除外幣,增列珠寶、骨董、字畫,並大幅擴大申報對象,將「政務官」擴大為「政務人員」,估計須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由現行八千多人增加到一萬五千多人。
依據修正法案,正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公營事業正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等重要公職均在就職日起三個月內,須將財產予以信託,否則可處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未補正,可連續罰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採動態申報的立委、直轄市議員,改採「變動申報」,即一年須申報一次財產,內容包括一年中的所有財產進出、交易與過戶,若有隱匿則重罰。
不需申報財產的簡任十職等以下公職人員,若因奢華生活及高額消費被政風單位盯上,而有證據顯示其生活或消費方式明顯超過薪水收入者,須申報財產,並受罰則規範。
新法也增訂對財產異常增加者處以罰款。凡必須申報的公職人員、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總額逾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若無合理說明,得處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