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契約期間,因無法負荷非契約內容之工作而請辭,須賠償違約金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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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小愛是補習班的英文老師,與公司簽有兩年契約,任職的半年期間,公司的兩位行政人員接連離職,於是,補習班老闆商請小愛暫代所有行政工作,並承諾會盡快找人進來。

小愛原本只要單純教授英文就好,現在還要清潔環境、聯絡家長、招生輔導、採購文具等等。就這樣過了大半年,行政人員還沒找到,小愛覺得自己已經無法負荷這樣的工作量,於是,向老闆提出請辭。

不料,老闆竟告訴小愛,如果她確定要離職,就必須賠償違約金及任職期間所有的教育訓練費用。小愛想問:難道老闆所說的都是真的嗎?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而且勞動契約依法還應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的工作內容。既然是契約,如果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可片面任意變更契約內容。

本案例中,小愛和補習班間的勞動契約是屬二年期的定期契約,工作內容就是教授英文。但因為補習班行政人員的不足,因此,補習班老闆特別商請小愛暫代所有行政工作,並承諾會盡快找到新同事。既然老闆有找人的承諾,就可證明小愛只是暫代行政工作,並沒有改變勞動契約內容的意思。

後來,小愛因為負荷不了不屬於勞動契約中的行政工作而請辭,卻被告知違反勞動契約,必須賠償違約金。從案例看,小愛比較適當的作法,應該是先向老闆拒絕繼續代理行政工作;如果老闆仍然要求小愛必須負擔環境清潔、聯絡家長、招生輔導、採購文具等與英文教學無關的工作,小愛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利之虞者」之規定,在三十日內,可不經預告終止與補習間的契約,而且,不但不用賠償違約金及任職期間所有的教育訓練費用,還可依法請求老闆發給資遣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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