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梅與先生結婚十年,育有一子,目前七歲。最近幾年,陳梅與先生感情愈來愈差,經常吵架,彼此都希望可以暫時分開,好好冷靜想一想,再做打算。
只是陳梅與先生分居至今半年多,常因孩子問題必須兩邊跑來跑去;今年,更因小孩要進入小學就讀,必須辦理一些手續,讓陳梅感到相當困擾。
因為陳梅與先生尚未離婚,原則上,孩子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監護。不過,陳梅想知道分居期間,孩子監護權是否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呢?
賴瑩真律師解答:
一般人向來認為只有離婚的夫妻才會有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因此,我國在民法第一○五五條、一○五五條之一、一○五五條之二規定,針對夫妻離婚之狀況,訂定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何請求,或法院可以逕依職權酌定、改定小孩監護權之規定,以及小孩監護權歸屬之審酌內容等等。
但在夫妻分居的情況,若分居係因夫妻感情不睦,或礙於其他相關規定而無法離婚時,通常小孩必須被迫選邊站,跟著夫妻之一方生活,這樣的親子相處其實跟夫妻離婚的結果相差無幾。因此,我國民法親屬編在九十六年間增修民法第一○八九條之一,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明文賦予分居長達六個月以上的夫妻、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聲請酌定、改定小孩監護權的權利。
因此,在本案例中,陳梅與先生已經分居長達半年多,符合上開民法第一○八九條之一規定之狀況,即可依該條文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歸於夫妻中之一方,以解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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