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案 馬英九涉貪污起訴

 |2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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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查黑中心偵辦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涉特別費案,昨天偵查終結,馬英九將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存入私人帳戶,未用於公務,又申請為個人財產,依貪污罪嫌起訴;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也遭檢方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被起訴的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侯寬仁心證認定,特別費在性質上應「支出、使用」,不可納入私帳,就算放著不用也不行。起訴書指出,根據財政部六十六年公函,以及台北市府歷年的「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市長特別費依規定限於公用支出,馬英九去年第一次應訊時,也稱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侯寬仁並未採法務部特別費「實質補貼」的見解。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一千零二十三萬多元,但相關帳戶總支出至多三百四十九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意即有六百七十四萬多元「根本未支出」。而九十三年一月至九十五年七月以領據領得的特別費為五百零六萬多元,至多只有六十三萬多元是特別費支出,有四百四十三萬多元未支出,總計馬英九未支出的特別費為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均應視為貪污所得。侯寬仁也認為,馬英九以領據提領半數不須單據特別費時,已向會計人員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但馬英九領取後未有支出,明顯有詐術之實施。

侯寬仁並認為馬英九歷年絕大部分捐款,均為選舉結餘,客觀上「 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也非「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

不過,由於檢方認為馬英九在去年十一月捐出一千一百六十萬元,所以沒有具體求刑,並請求法院審酌馬英九的犯後態度,從輕量刑。

至於余文,原稱係為便宜行事,以大額發票核銷多張小額發票,但檢方查出余文涉嫌貪污,且檢方認為余文犯後飾詞狡辯,請求從重量刑。

其他五人緩起訴,緩起訴書指出,李克齊、余文先後與廖鯉連續將登載虛偽不實「工作獎金」名義的領據,按月領取五至十萬元,前後二十五次,共領取一百三十五萬元。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三人,明知余文索取發票是為了核銷特別費,竟提供一百三十七張發票供余文使用,讓余文依此詐得七十六萬餘元。

檢方認為,廖鯉等五人涉嫌刑法偽造文書罪,但因其自白認罪,頗有悔意,且均無犯罪所得,予以緩起訴二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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