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洩密案 判1年3個月定讞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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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等案上午宣判,黃一審被判處一年二月徒刑,二審刑度加重,被判刑一年三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並告定讞。

合議庭依三個通訊保障暨監察法公務員洩密罪對黃論罪,主文指出,黃應合併執行一年三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換言之,如果他聲請易科罰金,要繳45萬5000元,台北地檢署年後執行。

黃世銘洩密案始於他領導的特偵組因監聽「正己專案」違法掛線調查立委柯建銘、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柯被監聽,控告黃違反通保法洩密罪。

黃與柯上午未出庭聆判,柯的律師曾勁元認為判決過輕,表示將提非常上訴;黃歷次審理均強調無罪,至中午截稿前,未能聯繫到黃世銘取得說法。

黃世銘一審的三罪分別判刑五月、五月及六月,二審加重刑期的關鍵,在於他向馬總統專案報告時的犯行認定,一、二審不同。

一審認定,黃2013年8月31日及9月1日,兩度向馬總統報告,為刑法上接續犯,論處一罪;合議庭撤銷改判指出,黃第一次報告時,馬要求黃翌日補充資料說明,黃即指示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製作新的資料再次陳報,洩密內容增加,因此,刑度從五月變為六月。

黃第二個洩密行為,是同年9月4日再向江宜樺專案報告,交付王、柯通聯紀錄與監聽譯文等,最後一個洩密行為則是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揭露秘密。

台灣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說,黃洩露的機密除通聯、監聽譯文外,另有前高院法官陳榮和的9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貪污案、柯建銘關說假釋案,以及證人偽證案,本案屬二審確定案件,檢、辯均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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