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博物館合法 320家苦等30年

郭士榛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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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台灣有三百二十家私人博物館、美術館,但目前身分不明。根據文化部規畫的「博物館法草案」,將建置「台灣榮譽博物館」認證,讓私人博物館合法化,完成認證者將適用優先補助,另可獲得免徵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免所得稅等租稅優惠。

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日審查行政院版與各立委提出的「博物館法草案」。朝野立委質疑該法定位不明,並未針對公、私立博物館分章處理,也未釐清中央與地方博物館的權限關係,盼文化部研議修正,下會期再行審查。

立委蔣乃辛認為,博物館法草案對於博物館典藏教育的功能著墨太少,容易讓外界誤以為博物館法的立法只是為了博物館衍生商機而設立。立委陳學聖則希望博物館法通過後,能對目前私立博物館面臨的經營困境,提出具體的幫助與輔導。

文化部代理部長洪孟啟表示,博物館法主要規範大的架構,文化部正在草擬包括私立博物館設立辦法、博物館專業法人設置條例、博物館認證及評鑑辦法、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等四個配套子法,會將立委的意見納入文字修正,並向立委說明,希望讓這部討論三十年之久的博物館法,能夠在下個會期通過。

文化部統計,台灣現有七百四十六家博物館,一百五十一家以博物館(或美術館)為名,另有五百九十五家不是以博物館(或美術館)為名的類博物館。

前史博物館館長黃光男表示,通過博物館法表示國家的文化深度已達一定的水準,甚至可開發觀光資源,有了法源對於地區發展也依法有據,使地方或私人博館,在有規範、有保障下,博物館管理辦法有一定標準。

民間常有人把「陳舊的堆積物」,如農具、家具、炊具等,找一個地方陳列,就命名博物館,供人參觀,甚至賣門票營利,給人雜亂無章感覺。黃光男說,這是業界早已發現問題所在,因此應該要有博物館法規範,談了三十年,若「博物館法」能通過是里程碑。

此外,由於沒有博物館法,私人美術館或宗教性質博物館須依附在宗教法或社教法的子法設立,無法享受遺產稅、稅制等優惠。未來,文化部可能會委託博物館會等單位成立「鑑定」機制,各類博物館、美術館建立,都需依實質研究內容、安全條件、教育功能及非營利事業等項目進行評鑑,一旦被「認證」就是座有實質性的館所,因此博物館法通過,更促進台灣的進步。

洪孟啟說,很多民間人士以畢生之力成立私人博物館辛苦經營。博物館法草案用意在幫助私人美術館取得合法資格,讓它們可以永續存活。另一目標讓公立博物館彼此合作,非單打獨鬥面對國外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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