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翻修 加班半年內未補休 雇主須支付加班費

李碧華 |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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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加班工時條款將有大幅調整。目前上班族加班如果選擇補休,常常因為整年忙碌,到了年底年度結算時才發現無法休完補休,白白浪費。勞動部研擬修法,明定補休標準,未來上班族如果未在半年內休完加班補休,雇主須支付勞工加班費。

此外,為全面推動周休二日,勞動部考量產業界人力調度需求,勞動部規劃將放寬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從每月四十六小時提高為每月至六十小時,可望在縮減工時之際,同時提升企業人力調度彈性,上班族也能獲得更多休息充電時間,可望提升工作高效率。

不過,許多上班族選擇補休假之後,經常到了年底年度結算時,才發現補休假沒有休完,導致原本的補休假作廢,形成對勞工權益受損,勞動部研議配合勞基法工時條款修法,未來上班族加班後六個月內未補休完畢,依法強制雇主將補休假換算成加班費。

企業主不妨在人力盤點後,善用兼職人力,或是與勞工協商,善用勞基法變形工時的規定,在不增加整體企業人事成本前提下,達到縮短工時的效果,上班族也可利用增加的休閒時間,充電休息,或是透過進修,提升專業技能,藉此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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