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群滑水選手到立院請願,呼籲政府開放更多水域提供訓練及比賽之用,使選手不必遠赴國外訓練,推動滑水運動能在國內蓬勃興盛,也可讓國際認識台灣、促進觀光。
不論場地是否足夠,重要是必須考量水庫建置的目的及主管單位的承受度,亦即建造水庫的原始用途,和水庫面臨滑水運動帶來的衝擊,包括人員、器材和車輛等,主管單位如何處置,是否有掌控的能力。
多數水庫的主要作用是蓄水、發電、防洪;養殖及旅遊多為附屬功能,運動不在其列。
但滑水總會例舉,亞洲各國多可在水庫進行滑水訓練與比賽,唯獨台灣限制嚴格。
我認為水庫以民生用水為優先,水上活動次之。若未來研擬開放,應先修法通過,主管機關要權巧應變,在不得違背法令,不製造環境汙染的原則下,或可適度開放水域,讓滑水選手一展英姿。
黃誠信(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