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天通過博物館界倡議了三十年的「博物館法」草案,經常引發爭議的博物館和所屬商品議題終於有法可循。
台灣有七百四十六座公私博物館,但始終未有一套管理辦法。給人有「雜亂無章」的感覺,民間常有人把「陳舊的堆積物」,如農具、家具、炊具等,找一個地方陳列,就命名博物館,供人參觀,甚至賣門票營利。
業界早已發現問題所在,認為應該要有博物館法規範。但談了三十年,一直停頓在討論階段,昨天「博物館法」草案通過是里程碑。
過去由於沒有博物館法,私人美術館必須依附在宗教法或社教法的子法設立。因而無法享受遺產稅、稅制等優惠,業者寄望甚深。
博物館是文化的表徵,也是歷史的沉澱,更是文明的結晶,全世界都有不同博物館,定位和管理方式不同。
世界各國對大型博物館都以嚴謹看待,不輕易核准通過,像佛陀紀念館獲國際認證,誠屬不易。
加拿大有一家展出古老農機具的博物館,在一所老屋二樓,規模不大,不收門票,不過並不以博物館稱之,而是以「展示館」命名。
台灣也有類似展示館,動不動就以博物館命名,吸引參觀者,但許多人買票入場,發現一堆「破銅爛鐵」,沒有什麼值得看的地方,有上當的感覺,「花錢受騙」滿肚子氣。
博物館衍生文創產業,不少成立公司開發商品,不過台灣這麼小,有這麼多博物館,規模大小不一,良莠不齊,也衍生許多問題,有必要以法律規範。
「博物館法」草案應速送立法院審議,廣開公聽會,集思廣益,做周全探討,早日通過公告實施,讓博物館不再雜亂無章,問題叢生。
莆田客(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