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網拍不滿意 可否退貨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1.17
339觀看次
字級

紀香喜歡透過網路購物。某日她在網路跳蚤市場上,搜尋到小內正在拍賣手機,由於紀香很喜歡這支手機,便在第一時間下標,最後也如願標到了這支手機。然而,紀香在收到手機後,才發現與自己想像的相差甚遠,便想退還小內取消購買。紀香聽聞消費者保護法有所謂的「七天鑑賞期」之無條件解約規定,想請教本案是否適用?

一、一般所謂「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是指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其中「郵購買賣」,乃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而「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參閱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二、本案乍看之下,似乎是屬於郵購買賣而適用於消保法之規定,然而事實上卻未必如此。因為消保法是在規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而所謂「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參閱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案之手機是紀香在「網路跳蚤市場」向小內購得,然而小內平日未必以販賣手機為業,亦即小內可能非為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倘若如此,則本案便不適用消保法,換句話說,紀香便不能主張「七天鑑賞期」之解約規定。

三、最後附帶一提的是,若該手機有減少價值的瑕疵存在,紀香仍可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向小內主張減少價金,瑕疵嚴重者甚至可解除契約。


HOTLAW法律熱網 http://www.hotlaw.com.tw/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