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有數人以上,而法律關係相同,判決對於一方的數人,就必須有一致的效果,所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個人必須合一確定,即指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的必要者,如果各共同訴訟人所應受的判決,僅在理論上應為一致,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在法律上對於各共同訴訟人應為一致的判決,即不是第五十六條的必須合一確定。
所謂合一確定,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當人適格有欠缺,原告因此不能得到本案勝訴判決。如甲以被告乙及丙為共同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基地的訴訟,係以乙為系爭基地的承租人,而丙則為其占有人,因為甲對乙與甲對丙間的法律關係並相同,原來可以單獨對乙或丙進行訴訟,只是因為事實的便宜,對乙與丙一同起訴,但是並不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合一確定的規定。
合一確定訴訟實務上最多的是共有不動產的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始能進行訴訟,所以,請求分割共有物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的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訴訟人甲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乙的行為,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乙。
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指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察,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並不是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所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前,其提起上訴的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有利,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施俊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