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相約自殺獲救需負刑責嗎?

劉昌崙(律師) |200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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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珠是阿花在學校時的老師,阿花從小就讀的都是女校,沒有與異性戀愛的經驗,又因跟同性一起相處久了,對女性有了不一樣的感覺。阿珠則因為曾受過感情上的創傷,所以性向也轉變為喜歡女性,當他們遇見時,就相互喜歡,唯因現實上不允許,她們就相約燒炭自殺,可是,阿花死了,阿珠卻獲救,阿珠需負刑責嗎?

【解析】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其中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當初立法目的為防止教唆他人自殺或幫助他人自殺,因為自殺者不怕死,所以刑罰失其效力。

但是,有些人並不是幫助別人自殺,而是同時想自殺,與對方一起死,已經死的人是沒有辦法處罰的,而有自殺念頭的人也不怕死,所以特別明定同條第三項:「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目的在於:免除為求同死,卻遇救未死的人的罪責。

阿珠本來自己和阿花應一起死,卻獲救僥倖沒死,本應不會有罪;但是阿珠年紀大阿花不少,依社會常理來說當比阿花成熟許多,思考的程度也應該比阿花周詳許多,但是她卻跟阿花相約一起燒炭自殺,而沒有勸阻阿花的舉動,應有判處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工自殺罪刑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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