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外遇先生以太太家暴恐嚇之實威脅拒絕離婚,可以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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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依依與先生大業結婚兩年,在今年生下一子後,大業向依依坦承他在婚前就有了小三婉琦,但大業希望享齊人之福,所以不想與依依離婚,也不願意與婉琦分手。

依依知道後既震驚又憤怒,甚至動手抓傷大業,並不顧身分跑到婉琦家破口大罵,以口語汙辱大業及婉琦。這些舉動都被大業以拍照及錄音方式留下證據。

事後,大業以此為要脅,向依依說:「如果妳不讓我跟婉琦在一起,我就告妳家暴、恐嚇,妳想有這些證據,我們離婚後,法官會將孩子監護權判給誰?」依依聽了之後,很擔心她是否會因為這些行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依依問:她該怎麼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依情緒激動下所做出的行為,雖然情有可原,但在法律的評價上,他方理虧並不表示自己就有權利可以對他方任意辱罵及做出傷害等行為,因此當權利受到損害時,建議最好還是透過法律來解決。

本案例中,大業在婚前,同時和依依與婉琦交往,只是最後他選擇和依依結婚,使原來的感情劈腿成了婚外情的通(相)姦。依依在盛怒下抓傷大業,恐怕會有刑法傷害罪的問題,但是否會構成以故意為要件的家庭暴力罪,還有討論的空間。

而依依在婉琦家破口大罵,雖然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罪嫌,但依依所指稱都符合事實,因此未必一定會成罪。依依在衝動下所犯的這些不必要的錯誤,恐怕只能冷靜面對處理。

但是大業如果要以依依的失當行為來要脅依依,以會面臨無法取得監護權來逼迫依依在婚姻中忍氣吞聲,恐怕就大錯特錯了。

法院在父母離異時,依法為未成年人決定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人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孩子的發展需要,還有父母的品行、生活狀況等等。

所以,即使依依對大業及婉琦的行為遭到法律判定有罪,但致使依依有此行為及使婚姻難以維持的原因,顯然都可歸責於大業,因此大業未必就一定能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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