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通榮不認罪 撤銷緩刑

陳忠賢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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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基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酒駕婦案,高等法院昨天二審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刑一年八個月;二審法官痛斥張通榮獲得公民賦予的行政權柄,卻淪為個人私相授受工具,犯後還不認罪,飾詞卸責,未見悔意,因此撤銷緩刑。未來若維持原判定讞,張通榮將入監服刑。

本案在一審時,基隆地院認定,張通榮酒後失慮,受議員請託而到場,仍以為在作選民服務,並非圖謀個人不法利益,且無再犯之虞,因此判刑一年八個月並宣告緩刑。不過,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張通榮並不認罪,否認施壓關說,辯稱「拍桌嗆聲要將警察調職」是氣話,事後很後悔痛心,希望法官從輕發落。二審合議則認為張通榮犯後不認罪還飾詞卸責,觀念偏差,未見悔意,且有妨害投票遭判刑的前科,因此判刑確定,並撤銷緩刑。

二審合議庭批評張通榮「藉勢施壓使基層警員放棄行使國家公權力,將公民、國家賦予行政權炳,淪為個人私相授受、操弄權勢工具,嚴重戕害國家行政、司法公信」。

在其他涉案人部分,警員廖祥銓判刑六個月,緩刑三年,並應支付國庫六萬元,仍可上訴;請張通榮出面關說的女子廖美秀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對於二審判決結果,張通榮第一時間表示「非常遺憾」,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單純的民選首長關心患有嚴重躁鬱症婦女與執勤員警發生糾紛,而前去協調,完全與酒駕無關,不排除再上訴。

張通榮原打算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但臨時由行政處長陳銘鴅代發聲明指出,這件事完全與酒駕無關。他的動機很單純,就是避免警民衝突,可能言語或態度不夠委婉而造成誤會,但他絕對沒有要脅迫或妨害員警執行勤務的意思,他都在法庭上向法官說明,遺憾法官都沒有採信。

對於判決結果,內政部也表示,必須視三審定讞結果,決定是否解職;若解職,因任期已過半,沒有補選問題,將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市長職務。

本案判決也引發基隆市長選舉話題,民進黨參選人林右昌以前市長許財利到張通榮為例指出,基隆要改變,第一件事就是要擺脫「議長魔咒」;國民黨市長參選人、現任議長黃景泰反駁表示,議長是名器,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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