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訴 二審不得判更重

陳忠賢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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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防止被告上訴後反被判更重的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只要是由被告提上訴,或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判比一審判決更重刑責,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第三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

提案立委廖正井表示,現行條文內容僅規定「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未明訂僅限「宣告刑」,或有包括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法條規範不明確,導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實務上多不適用於執行刑,可能發生被告上訴後,宣告刑雖減少,執行刑反而增加情況。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條文中規定的「刑」指宣告刑及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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