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大不錄用 雇主重罰150萬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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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增列雇主對求職人及受僱員工不得以「年齡」、「出生地」、「性傾向」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得處罰三十至一百五十萬元。

修正案除了禁止企業不得就業歧視外,也增列若人力仲介機構刊登相關具有就業歧視廣告,也必須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人力銀行代為刊登徵才廣告,也不得有就業歧視字眼。

至於政黨或企業以員工「黨派」為進用標準,或要求「入黨」,是否違反規定?勞委會副主委蘇麗瓊明確表示「違法」。她表示,如果企業只是詢問黨派立場,但未影響雇用結果,應該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但若當場以此理由拒絕進用,就有違反之虞;若錄用後要求入黨,也明顯違法。

此外,初審通過的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也提到,如果外勞失蹤,原因不能歸責於雇主者,半年後未查獲,就可以申請遞補外勞。

此外,外勞逃跑被遣返費用,也由雇主負擔改為非法僱用的雇主優先負擔,其次是非法仲介者。但如果外勞是在收容所或入出境於機場逃跑,則雇主可立即遞補外勞,不須經過半年等待期。

現行就服法規定,外勞逃跑後,雇主必須等到外勞被抓到後,才能再僱用外勞。立委認為,僱用外籍監護工,一般經過評估需要全天候照顧的家庭,外勞逃跑後,雇主已經非常不便,還不能馬上遞補,對雇主不公平。

雖有部分立委質疑,實務操作可能無法全面禁止企業限制年齡,「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勞委會認為現行就服法原本就有不能因為「種族」、「五官」、「身心障礙」等予以歧視,增列「年齡」等禁止就業歧視,追求的也是工作平等精神,不宜以執行難度為由默許歧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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