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鈺家跟會多年,兩年前標下一會,但當時會首家出了一點事,只給了鈺家部分的會錢,講好剩下的會錢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給清,於是鈺家自己寫了一張紙條,每次會首來給會錢時,就請他在紙上簽名。
可是大約半年前,會首卻未依照約定給會錢,打電話給對方,也僅表示目前手頭不方便,且避不見面。鈺家想問自己寫的那張紙條是否能作為提告的證據?又該如何拿回屬於自己的錢?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在八十八年修正時,把合會納入法律規定,要求跟會要有會單,所以,如果鈺家跟會時一開始就簽有會單的話,會比較好處理。不然的話,就要請其他會員證明確實有這個互助會的存在,並且證明自己已經交付首期會款,及已標下會。
另外,民法規定會首在收取會款,而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所以,鈺家只要能證明自己已經標下會,就可以跟會首請求交付會款。鈺家的會錢紀錄單,只是證明會首應給付鈺家的餘額會款,不是總金額會款,所以,這張紙條並不是提告的重點。鈺家應該準備的是,確實有這個互助會存在,且自己已經交付會款及標下這個會的證據。
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