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氏基金會呼籲政府效法南韓,禁止在國中小校園周圍兩百公尺內禁止販售「垃圾食物」,衛福部聲稱不排除修法規範,個人期期以為不可。
董氏基金會一番好意,希望孩童不要受到「高熱量低營養」食物的荼害,站在家長或國家立場,都說得過去,但別忘了自由市場機制,非販賣違禁品或有毒物,政府是不得干預和禁止的;此事攸關商業利益和民眾生存,豈能強制立法。
拿南韓為例,有東施效顰的意味,不同國度有不同的國情,加上腹地大小差異,依樣畫葫蘆,勢必天下大亂,硬拿南韓模式套用,小心「畫虎不成反類犬」,何況南韓並未立法。
民眾販售速食、零食等商品,取得營業執照,就可合法經營。或許高油糖鹽,會傷害孩童健康,但比起香菸、酒、檳榔來說,危害性相對低,難道全部要禁止販售嗎?
就市場供需來說,早餐店選擇在學校附近才有生意,兩百公尺內不准開店,莫非要設在鄉間小路?何況台灣幾乎五步一超商、三步一連鎖,豈能禁絕得了,這根本違背市場法則,不食人間煙火!
企業以賺錢為目的,促銷活動層出不窮,垃圾食物美味可口,就是希望孩童購買。「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商家何錯之有?一旦立法,擾民事小,違憲事大,政府豈可不慎!
為今之計,只有加強溝通,道德勸說,希望商家為了下一代,少製少銷垃圾食品,或將店面遷離學附近;再者加強宣導,要求家庭節制孩童零用錢,學校多關心學生,才是釜底抽薪之法。 黃誠信(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