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頭上發送廣告傳單的派遺工,未來更有保障了。勞委會昨天召開臨時會審查《派遣勞工保護 法》草案,清楚界定派遣工的權利義務,規定派遣工與一般員工「同工同酬」。 圖/許正宏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勞委會昨天審查《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規定派遣工與一般員工「同工同酬」,除醫事、保全、航空、船員、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採礦等七種行業禁用派遣工外,其他企業與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勞工總數不得逾其雇用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表示,草案最快下周送行政院審查。
勞委會指出,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均應明訂書面要派契約,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要派單位也應將使用派遣勞工的人數、期間及工作內容,於工作場所公告;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要派公司應負工資給付補充責任;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發生職災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對職災補償有連帶責任;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期間工資、使用設施設備及托兒措施等,應受均等對待權益保護。
對於規範派遣勞工的上限,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王厚偉補充說明表示,勞委會主張正職勞工才是一家公司長期需求的人力,草案考慮各行業對派遣勞工需求不同,因此設定百分之三上限。
草案中也明訂中央政府機關及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派遣員額,不得超過雇用總人數百分之三。
不過,草案採「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控管」方式,總統府、五院、國安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名額比率合併計算,轄下機關可自由調配派遣工人數,只要最上級機關總和比例不超過上限就不會挨罰。
若違反派遣使用比率上限,可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若違反派遣事業登記、未均等對待或歧視等,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相關罰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因應此一重大勞動關係變革,草案明定未來該法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後,緩衝一年實施;上限百分之三的規定,由於必須給企業人力調整的時間,公布後三年再實施。
據主計總處去年人力運用調查資料顯示,去年五月從事臨時性及人力派遣工作者已有五十九萬人,公部門派遣勞工人數據統計也有一萬三千六百一十五人。
王厚偉說,在現有勞動法保護下確有不夠周延處,勞委會草擬《派遣勞工保護法》,目的就是希望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