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改食品原料須查驗登記

陳忠賢 |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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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在朝野黨團不斷協商下,立法院臨時會趕在最後一天終於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重點包括:明訂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查驗登記;加重食品廠商摻偽刑責;授權衛福部設食安保護基金,補助食安消費訴訟;增訂第三方查驗機制,「三級管理」概念入法等。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後改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食品所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者,不得供作食品原料,許可文件有效期一年到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基改食品原料輸入業者應建立基供應來源及流向追溯追蹤系統。並訂二年緩衝期。

 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部分,現行已規範業者須於年底完成食品添加物登錄,且複方添加物須由中央准用單方添加物製成,已可建立食品添加物管理資料庫,無須明文入法。

 食品廠商若摻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者,從現行處三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摻偽、假冒,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也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罰金,即最高可處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故意違反《食管法》,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屬犯人者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價額,為保全追徵價額,必要時得扣押財產。

 在三級管理制部分,食品業者須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送交檢驗機關、法人或團體檢驗;違者經限期未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錄,且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為保護消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可設食安保護基金,基金來源包括不法業者罰鍰、罰金、不當利得,或由預算撥補,作為補助食安事件消費訴訟費用、特定食安事件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促進食安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今年年底強制登錄的食品添加物,屬於殺菌劑、調味劑及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者,於明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查驗登記,黏稠劑、乳化劑、膨脹劑應列入第二階段公告限期辦理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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