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三讀 監聽1人1罪1票

 |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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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通訊監察書(監聽票)須經檢察署立偵、他字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書,應以單一受監察人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可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一人一罪一票,不能「肉粽式」一票多吃。

 此外,監聽時取得其他案件內容,不得做為證據,但在發現後七天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案件具有關連性等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調取通信紀錄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必要時,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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