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卡續卡 醫師證明即可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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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鑑於監委黃煌雄批評重大傷病卡核發過於浮濫,健保署十二月起新措施,重大傷病卡期限五年,申請續卡時,必須檢附相關資料,由醫師證明患者仍有疾病,造成眾多癌症病友反彈。健保署表示,只要醫師認為有必要就可續卡。

 依據健保新制規定,早期發現、早期切除治療的癌症病人,不給予展期,拿不到重大傷病卡,除非醫師願意開立證明,證實病人體內還有癌細胞。

 台北馬偕醫院癌症中心主任謝瑞坤表示,重大傷病卡每五年換發一次,上個月接到健保署告知審核從嚴,須檢附相關證明才能提出申請,影響許多癌友就醫權益。不少定期回診的乳癌患者,沒了這張卡,回診一次得多付三百六十元,不少癌症病患抱怨,以後不回診了。

 謝瑞坤批評新措施不合理,不適用每一個癌症病友。例如急性白血病患者如十年未復發可安心,但大腸癌、乳癌病患需終生持續追蹤。根據乳癌治療指引,患者如接受荷爾蒙療法,至少得治療十年以上,少了重大傷病卡,患者醫療負擔確實變沉重。

 健保署醫管組組長林阿明表示,健保署從嚴審核重大傷病卡續卡資格,是基於公平合理原則,部分癌友已痊癒,只是定期追蹤,相對於其他不可逆的重大疾病患者,風險極低。

 林阿明說,重大傷病卡是發給有需要的人,如果癌友已痊癒,就沒有必要持卡,但只要醫師認為病情有需要,還是可續發新卡,希望第一線醫師配合新制多向癌友說明。

 謝瑞坤表示,由於重大傷病是直接登錄在健保IC卡上,有的病友不願讓人知道罹癌,因此對健保新制反覺得能脫離重大傷病感到高興;他比較擔心的是,部分病友因重大傷病卡免除部分負擔的優惠,為了省錢就不到醫院看病,進而忽略癌病復發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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