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於補助弱勢生 學校勸募可滾存利用

陳忠賢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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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明定學校可設立教育儲蓄戶勸募,所得金錢和孳息可不斷滾存利用;同時也明定處罰條款,若違規將處以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其勸募許可。

 三讀條文明定,公、私立學校可設教育儲蓄戶儲存勸募金錢,且餘額可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生活費用,但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支出。

 若學校將勸募金額移作他用、強制勸募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勸募行為,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廢止其勸募許可。

 三讀條文並規定,勸募得採聯合方式申請辦理,私學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不得許可勸募申請。此外,捐款人若指定幫助對象,學校應依指定對象需求項目支用,若這名學生畢業而捐款仍有剩餘,學校報請核准後得補助其他學生;如果捐款人指定原學生繼續支用,則可將勸募金額移轉到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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