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逃跑雇主只須等3月

陳忠賢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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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家庭看護外勞逃跑,是許多雇主的噩夢,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明訂外勞看護工逃逸,而逃逸責任不在雇主者,原雇主申請遞補等待期由六個月減為三個月;產業外勞也改為滿六個月即可申請遞補。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聘雇外籍看護,因不可歸責原因,並有外國人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或外國人在聘雇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雇或出國者等情事,也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據此,外籍家庭看護工若逃逸、行蹤不明,遞補新外勞的等待期從原本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此外,養護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外勞、營造業外勞、外籍幫傭,也從原本外勞逃逸就不可遞補,放寬為可遞補,等待期為六個月。

 此外,外國人在聘雇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提案立委楊玉欣表示,造成外籍看護工逃逸、行蹤不明的原因很多且複雜,但這些仰賴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往往都是極度、重度失能,一定要有照顧者協助,未來申請遞補時間縮短了一半,對這些家庭的生活困境及失能者的照護壓力,將能獲得抒解。

 楊玉欣在國會第一場記者會就披露自己的外勞逃跑。她說,外勞逃跑近二十個月,雖可重新申請輸入外勞,但等待過程照顧人力青黃不接,讓她疲憊不堪,害怕舊事重演,現在只敢聘請已取得我國國籍的外配本勞。

 這項條文的修正,關係全國二十萬失能和身障者的家庭。楊玉欣說,行動不便者面對外勞逃逸後申請遞補,一天都不能等,由於主管機關考量道德風險,經過協商只同意縮短為三個月,也算是一種進步。

 另外,院會也通過「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捕魚實體參與文書」,我國將以中華台北名稱、捕魚實體身分及會員地位,參與北太公約建立的國際組織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可參與捕魚規範制定、漁獲配額及年度預算分配等有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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