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醫護可判5年未改公訴罪

 |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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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護理師,打出社會公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對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但改為「公訴罪」部分因法務部反對,改為比照公訴罪精神,對涉刑事責任者,移送檢方偵辦。



 國內屢傳急診室暴力,修法聲浪不斷,朝野立委就提出多達八種版本,雖然刑度、罰鍰金額各不同,但共識一致。不過,法務部仍對改列「公訴罪」有意見,幾經協商,原先堅持公訴罪的立委同意讓步,以加重罰責方式,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祭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罰。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若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此外,初審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會後表示,過去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又觸犯刑事責任者,回歸一般刑法規定;修法則在醫療法中另訂罰則,觸犯相關刑事責任者可優先適用。對於為什麼不將「公訴」明寫在法條中,李偉強說,「公訴」只是個口語用詞,修法已達到非告訴乃論罪的實質效果。



 列席的法務部法官、檢察官代表則強調,新法是以「危險場所」的概念,用公共危險罪來規範,一旦有醫院暴力的事實,不管被害醫護人員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都能偵辦,且不可以說撤告就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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