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瀆職 由誰來罰?

宮燈百合(北縣三重/公共服務業) |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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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北市某路口前天凌晨發生一起肇事逃逸的車禍,因現場位於兩個警分局的轄區交接處,兩個交通分隊的員警為了「該由誰來處理」,在現場「討論」了三個多小時,不僅沒有結論,還要北市交通大隊另行開「專案會議」,裁示由誰負責處理。

為了處理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竟然讓兩個執法單位離譜地互踢皮球三個多小時,寧可封鎖現場不准人車通行,也要「楚河漢界」分個清楚,這種荒唐的事竟發生在號稱警務效率高的首善之都,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依一般交通事故基本處理原則,除非是現場發生嚴重的人員傷亡,否則警方應盡速進行採證,不得將道路全部封鎖,現場勘驗、攝影、測繪、採證等工作完成後,應即刻清理現場,迅速恢復交通順暢;但依新修正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發生車禍的兩造如果沒有人員傷亡,應自行拍照和現場測繪,然後將車輛移置路邊等待交通警察處理,不得占用道路影響交通,否則將被罰鍰。

一般民眾不幸發生了車禍,還要「DIY」來善後,否則還得受罰,不管你是不是受害者,但是警察卻可以自由心證、兩種標準,反正我已經在處理了,用路人就請改道吧,警察如此瀆職,誰來罰警察?

警察為了管轄權誰屬,竟視車禍如兒戲,真枉為人民保母,如何能讓因此被罰的民眾心服口服,刮別人鬍子前最好先照照鏡子,以免自己身不正還怪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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