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來不及拋棄繼承權,就必須概括承受債務嗎?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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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湘語的母親過世十年,日前接到銀行的信函,告知其母在生前曾經幫人在該銀行當連帶保證人,金額是五百多萬元,湘語想知道該如何處理?



袁秀慧律師詳解:

對於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的繼承規定,在我國歷經多次的修法變動,整個修法的方向是朝向對繼承人的保障。本案例中,湘語的母親在十年前過世,因此繼承的發生應該在民國九十二年間左右,依當時我國法律的規定,是採用摡括繼承的法理,也就是除非湘語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否則對於母親的債權、債務都要全面繼承。

然而,依最新修正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來看,湘語對於母親所積欠銀行的五百萬保證債務,不論是發生在母親死亡而繼承開始後或是在母親生前就存在,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及第一條之三的規定,繼承人湘語對母親的保證契約債務,只要以所得遺產為限來負清償責任就可以了。

除非債權人銀行能舉證證明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個案中對銀行不公平,才能要求湘語必須就五百萬做完全清償。因此,湘語只要依法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來負清償責任即可,倘若銀行認為有失公平,自然由銀行向法院起訴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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