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被(撤銷)認領或收養皆可申請改姓或名,此外,屬輕罪之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範圍,以及放寬外國人取名規定,無姓氏者,可僅登記名字,以外文音譯取名。
政院通過的《姓名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亦可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姓名。取用中文姓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姓氏與名字中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還增列,台灣原住民以外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得申請改姓等規定。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皆得申請更改姓或名。
配合刑法修正,受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均屬輕罪,增訂「易服社會勞動者」排除於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範圍內。
內政部說明指出,修正重點中,明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取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也可僅登記名字,以外文音譯或中文原名方式取名,例如詹姆士、凱薩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