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營業秘密法 小心涉及刑責

李碧華 |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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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產銷、經營的資訊,包括客戶資料、研發團隊資料、財務資訊、行銷策略等,如果符合「秘密性」、「經濟性」與「合理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即成為營業秘密而予以法律保護之。企業員工或同業如果無故下載、重製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甚至離職員工在公司明確告知應刪除營業秘密檔案而不為刪除或隱匿時,都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HTC宏達電首席設計師兼副總經理簡志霖及處長吳建宏,因觸法收押禁見即是一例,洩密案情備受關注。

宏達電員工傅逸民透露,簡志霖遭到公司舉發洩密前,可說是宏達電的閃亮新星。他畢業實踐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就學期間就已嶄露頭角,國內外珠寶設計與工業設計參展獲獎不少,有才華又努力上進、為人風趣,繳出亮麗成績單,年紀輕輕就當上副總經理,年薪與分紅就有一千五百到三千萬元,只可惜過度在乎自身利益,可能是簡志霖出事的主因。

律師沈以軒指出,此案件將喚起企業及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法」的重視。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營業秘密的案件層出不窮,不但侵害了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立法院已在去年明訂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如不慎觸法,將面臨最重可處十年以下刑事責任,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罰金,且若侵害者所得利益超過五千萬元,更可能處以最高五億元以上罰金的民事罰責,不可不慎。

沈以軒說,公司如要獲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前提必須自行建立公司內部營業秘密管理機制,並促使員工確實遵行,如公司怠於建立,反而提供員工可以自外於營業秘密法規範的法律空窗期。

再者,公司營業秘密管理機制涉及層面甚廣,除須對於員工實施教育訓練,使其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以及違反後所衍生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外,同時還必須制訂工作守則與適當離職程序,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定與競業禁止約定。

沈以軒提醒,公司在僱用新進員工時,需採取反向保護措施,證明已盡力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例如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說明並擔保從未將前任雇主資料帶進新工作職場,否則公司是無法單純以不知情為由脫免責任,公司在建置營業秘密管理機制絕對不能忽略。

依宏達電此次案例為戒,企業人資主管必須積極謹慎研擬新修正後「營業秘密法」相關規範條款,以免員工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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