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基隆訊】基隆市長張通榮酒駕關說案昨天宣判,張通榮因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判處一年八個月,緩刑五年,須支付公庫二百萬元,並服二百小時義務勞務。分駐所前所長林煌盛、警員廖祥銓分別被依縱放人犯罪,判刑二年、六個月。婦人廖美秀則依妨害公務罪判刑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張通榮去年九月十四日晚間受市議員沈義傳之託,到基隆市警四分局安樂分駐所,替酒後毆警、被上銬帶回的婦人廖美秀關說,要求警方放人。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基隆地檢署主動分案調查,將張通榮、分駐所前所長林煌盛、警員廖祥銓分別依教唆縱放人犯、共同縱放人犯罪起訴;廖美秀則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監委程仁宏說,持續依照事實證據,追究張通榮的行政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