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投書版「禁刊播酒類廣告 從頭防杜酒駕」,頗有同感。
報章雜誌、電視刊播唯美帥氣酒類廣告,然後出現「喝酒請勿過量、喝酒請勿開車」這種無實質意義,僅能說是「交代了事」的警示附註,毫無作用。
香菸有礙健康,甚至引發癌症,抽菸燒鈔票又傷身,已禁止在報章雜誌、電視媒體做廣告。相較之下,酒類比較有立即性的危害,喝醉了會鬧事、出意外、酒駕肇事等,害人害己,卻可以在媒體大做廣告,令人匪夷所思。
立法院袞袞諸公,要排除來自酒商壓力,對於報章雜紙、電視媒體刊播酒類廣告,一定要修法,酒類廣告比照菸類,以照顧全體人民的健康與安全為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