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兼所長 鄭瑞隆
南部某縣市有國中男學生為了慶祝畢業,互邀到野外的溪流去遊玩。大夥兒玩興很高,有人提議以直接跳入水裡游泳,作為畢業的見證禮。一群男生紛紛跳下水,有人上岸後再次跳入水。其中一名男學生因為不諳水性也不會游泳,不敢跟著大家跳水,只在岸邊觀看。同學們紛紛嘲笑他,不過他仍不為所動。這時有一位同學居然從背後猛然將他推下水,期待他可以掙扎並學會游泳,大家也覺得沒什麼,因為大家都在水裡,必要時可以把他拉起來,頂多只會讓他喝幾口水。青少年們想法太單純、太大意了!結果那一位被推入水的同學居然掙扎、溺水、昏迷,送醫不治而死亡。
檢警單位對於這樣的非命死亡事件,一定會調查行為者的動機及事發過程的細節。如果青少年們預先知道被害同學不會游泳,故意要將他推下水,且有惡意,在被害人落水掙扎呼救之際也沒有出手搭救,就會構成形同故意殺人的刑責。不論是否知道被害人不會游泳,如果是大家純粹嬉鬧,故意推被害人下水但無惡意,且看到同學危急的時候有去搭救被害人,就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可能轉而承擔「過失殺人」的刑責。
刑法第276條(過失殺人罪)指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因為是一群人一起起鬨嬉鬧,導致行為人出手肇禍,一起嬉鬧起鬨的同學可能都要承擔「教唆」的法律責任。即使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受傷,推人下水的青少年也要承擔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指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最輕本刑都沒超過五年,所以這些少年會被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接受觀察保護及教育輔導,其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也要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同學嬉鬧或開玩笑,不能因為一時衝動,造成同學死傷,否則自己也要吃上官司而抱憾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