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股市名人之女,因與鄰居發生糾紛告上法院,開庭訊問時,遭法官語氣欠佳地斥責「這種小案子妳也來法院」,事後她控告該名法官,又被另一位承審法官暗示撤回告訴比較妥當,怒氣沖沖到板橋地院抗議被法院剝奪訴訟權利。
平心而論,地方法院的設置,法官、檢察官和其他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人員的招考、訓練及任用,目的都是為了協助人民以法律途徑解決民刑事糾紛,和辦理許多非訟事件,民眾為了自身權益到法院提訴訟,是天經地義的事。
然而,中國人有「息事寧人」的傳統觀念,非萬不得已絕不上法院,彷彿「跑法院」是一件丟臉的事,加上司法人員和警察為了減少業務負擔,從派出所的基層員警到檢察署,對打算興訟的人都普遍採取先勸導和解、撤告的心態與作法,讓被害人覺得自己的法益遭受侵害卻孤立無援。
案件本不分大小,凡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款,被害人都有權利尋求公平的裁判,今天既然刑法保留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當民眾提起訴訟捍衛人格權時,卻被認為是「個性偏激好訟」,甚至連法官都說出「這種小案子妳也來法院」的不當話語。
筆者對於司法體系存在已久的官僚文化,十分寒心。當一位略懂法律且願意保持理性,以法律保障權益的民眾提出告訴,卻被投以異樣眼光,甚至被司法人員以言語屈辱,那麼法院還有存在必要嗎?我們常聽到醫護人員應該犧牲奉獻,做到「侍病如親」,卻鮮有人以同樣的標準,要求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人員「將心比心」,體恤當事人的遭遇及心情。
筆者曾遭竊四萬元,員警一聽到金額,馬上回以「才四萬元喔,你確定要為了四萬元報案?反正也不太可能追得回」,對筆者而言,報案是為了希望警方能將雞鳴狗盜之徒繩之以法,並督促警方加強改善治安,但是警方的態度卻如此,怎能不讓人心寒?
如果連執法的司法人員都抱持民眾報案或告訴、告發犯罪是在「找麻煩」,難怪有愈來愈多的人寧可捨棄曠日廢時的司法途徑,改採自力救濟方式解決紛爭,筆者不禁要再問一次,若是這樣,法院還有存在的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