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縣議員因賄選被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高雄高分院並判決該縣議員當選無效,主要理由是引用犯罪學的「犯罪黑數」,認定這名議員的賄選已影響到選舉的結果。
判決書說,這名縣議員候選人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在恆春鎮大光國小前的轎車內,交付十五萬元給椿腳,要求以每票五百元買票;當事人辯稱,被查獲賄選的買票數量只有二十九票,但他領先對手一千一百七十五票,二十九票根本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但法官認為,雖然查獲的賄款只有十五萬元,以每票五百元計可以買三百票,表面上「好像」不能影響選舉結果,但「犯罪黑數」中未發現的賄選件數可能更多。
法官認為,依經驗法則,此種類型行為,常有未經自首或查獲者,即犯罪學者所稱「犯罪黑數」,故該案實際上計畫用於賄選款項應該不只被查獲的十五萬元,也可以說,因未自首或未被查獲的犯罪案件可能更多,更影響到選舉的結果,因此認定被告的賄選足以認定影響選舉結果。
每到選舉時,就有人進行買票,也有不少候選人在自認選情艱困的地區重點買票。因此,每位賄選候選人的「犯罪黑數」有多大,除非候選人本身,外人很難定出確切數字。用「犯罪黑數」來推論是否可能影響當選結果,需要有更多的證據才具有說服力。不過,就「選賢與能」的觀點來看,不管賄選者的「犯罪黑數」有多大,是否會影響選舉結果,只要是「賄選」行為都應予以譴責,因而當選者也應判決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