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增訂「防過勞條款」,規定雇主對輪班等勞工,應採健檢、縮短工時等預防措施,擴大適用至所有勞工。
本法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規定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等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違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請勞委會強化勞動條件工時專案檢查,有效遏止長工時過度工作負荷現象。
此外,對於勞工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的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從事工作致勞工過勞死者,有應注意而疏於注意情事者,得視其情節,依涉嫌違反《刑法》業務過失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院會也修正通過,《職安法》擴大適用於各業受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包含派遣工、實習生等,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
三讀通過的條文,另有被喻為「六輕條款」,參酌日、韓等國,建立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要求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的危險性工作場所,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等措施,違者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名稱或姓名等罰則,藉社會力量督促改善。
雇主也不得使懷孕婦女及產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從事具致病或致死風險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保護婦女規定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林淑芬表示,修法後,雇主要有預防過勞措施,並賦予勞工緊急退避權,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勞工可自行停止作業,退避到安全場所;修法也強化雇主通報責任,只要一人受傷達住院程度,雇主就要在八小時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