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即將因《會計法》修法而出獄的前立委顏清標是否能再參選?內政部昨天與法務部研商後,認為「法院對該行為的確定裁判仍屬有效存在」,確定其不能再參選。
內政部行文給法務部,要求解釋《會計法》修法條文「不追究行政和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中「不罰」的意思,昨天並與法務部、中選會、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等單位會商。
隨後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宣布,相關部會會商後認為,受刑人雖免除刑罰,但不代表罪刑不存在,因此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蕭家淇表示,按《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汙罪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法務部曾做出函釋,按刑法所稱「免其刑之執行」,係指免其刑罰執行而言,不代表受裁判宣告的罪刑已不存在。因此對於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如因適用《會計法》修正條文而除刑罰,但因受裁判宣告之罪刑仍然存在,所以仍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蕭家淇強調,只要符合上述會議結論的案例,都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候選人資格審定,依法屬於選舉委員會的權責,個別人士是否可參選,應由選委會審查認定。
總統府已在網頁上公告,將於十一日公布《會計法》修正條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若十一日公布,顏清標將會在十三日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