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莫被操弄利用

謝貴文 |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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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漢寶德資政在貴報所撰〈被利用的文化資產保存〉乙文,以台北市華光社區居民要求文化局採取文資保存行動為例,指出文資保存應避免成為私人利益維護者的工具,深得筆者之同感。

筆者曾在公部門主管文化資產業務多年,常見有些老房子平時不見有任何保存的舉措,一旦因公共目的而被政府徵收或面臨拆除時,所有權人才跳出來高舉文化資產大旗,要求政府加以指定保存,有的甚至利用文史團體製造輿論,對審查委員施加壓力。

結果如通過指定保存,老房子被保留下來,但公共建設延宕或變動,周邊居民則怨聲載道。若未通過審查,老房子被拆掉,文史團體就會批評政府保存不力,不重視文化資產。

然而,所有權人的動機真的是為了保存文化資產嗎?周邊居民的權益有無被同等考慮?文史團體、審查委員,甚至整個文資保存是否已淪為私人利益的工具?

其實,不僅私人在利用文化資產,官方又何嘗不是如此?幾年前,中央與地方政府為爭奪中正紀念堂的管轄權,利用文化資產來互鬥,造成一座不到三十年的建築被指定為國定古蹟,為文資保存留下不良的示範。

有的機關為規避建築法規,而將所屬建物提送文資審查;有的縣市為衝業績、爭排名,頻頻將政府、學校與國營事業的公有建物指定為古蹟,造成這些古蹟所有機關沉重的負擔,這不也都是在利用文化資產嗎?

現今國內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已近兩千件,在日常的管理、維護與後續修復上,都已形成不小的負擔;且文化資產保存不僅涉及到私有財產權、政府補助及容積率等經濟利益問題,也關係地區整體開發與周邊居民的權益,在指定保存上更應謹慎,尤其不可將它當成工具來操弄。

現有文資法雖有明定古蹟指定的基準,但都是空泛的原則,主要仍決定於審查委員主觀的判斷,而這也給了有心利用者操作的空間。

因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能訂定具體指標或等第評分制,並且對地方政府所提報的文化資產嚴加審核,而非如現行備查而已,如此提高古蹟指定保存的門檻與嚴謹度,文化資產才能回歸其文化價值,避免成為被人利用的工具。

謝貴文(高雄市/高應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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