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六月起實施救護車送醫,病患或家屬可指定醫院的新制,雖符「便民」措施,但與使用救護車意涵及適法性,均有疑義,且易生糾紛,應有完善配套措施及宣導期。
市府規畫,除幾種例外情形,只要病患或家屬簽署「中途病況惡化責任自負」的條款,即可指定北市、基隆及桃園等縣市急診醫院。易言之,整個北部地區幾乎都是服務範圍。
緊急救護意義是透過救護人員判斷,迅速送到責任醫院,排除可能致命的危險,重在「急迫性」和「必要性」。如指定醫院與責任醫院相去不遠,倒無可厚非;如為小病或病情穩定,病患或家屬指定距離責任醫院很遠的醫院,必增加救護人車執勤時間,讓救護資源更困窘。
政府救護車屬公共財產,應合理有效運用,如只為方便少數人的利益,影響更多市民權益,走調政策勢引發民怨。
應於實施同時,擬定遏止濫用的配套措施,例如逾越一定送醫距離或時間,應該酌收費用。且對無緊急救護必要性,或將救護車充為計程車使用的民眾,應嚴加勸導,甚至拒絕載送,才能避免救護資源浪費。
其次,為了解民眾使用情形,資源是否出現巨大變化,影響人車調度,不利多數民眾就醫權益,市府也有必要訂「試行」期限,作為改善依據,讓便民政策更加嚴謹無瑕。
紀安琪(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