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審查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所提《溫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擬放寬違法溫泉業者申請合法化的期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再延長三年。環保團體強烈質疑,經濟部未積極輔導業者取得溫泉標章,立法院又延長三年緩衝期,如此形同替非法業者解套,使公權力蕩然無存。
《溫泉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公告,要求業者必須取得溫泉標章才能經營溫泉業務;原本給予七年的緩衝期,因申請家數太少,民國九十九年修法再延三年,於今年七月一日到期。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未在期限內取得溫泉標章者,自七月二日起各縣市政府將開罰,最高罰三十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溫泉法》發布十年來,全台五百三十七家溫泉業者,只有六成五取得建照,而合法業者中,僅一百三十家取得溫泉標章,即七成五以上違法營業。這項統計顯示,《溫泉法》施行以來,緩衝期一延再延,讓違法業者有恃無恐。
經濟部水利署官員先前雖然言之鑿鑿,七月二日起將嚴格執法,但不久之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快速通過立委提案,對違法經營的溫泉業者,在一定條件下,再給三年緩衝期。此舉使得經濟部先前的說法有如廢話,試問,那個法令可以像《溫泉法》這般,公布了十年,還無法落實?
《溫泉法》頒布迄今十年,最重要的溫泉標章遲遲未能建立。這期間多少店家倒了又開,開了又倒;沒有取得溫泉標章,不僅不必被罰,期限到了,緩衝期竟然再度延長三年。過去十年,從總統、行政院長到經濟部長,換了好幾任,似乎沒有人把溫泉管理當一回事,否則怎麼會讓這項法令一延再延,讓公權力一睡再睡?
二○○八年辛樂克颱風造成廬山地層滑動,位於溪邊的綺麗飯店因地基鬆軟,整個崩塌跌入滾滾溪流中。二○○九年莫拉克颱風,造成南台灣多處山區嚴重土石流,寶來、不老溫泉也被土石埋沒,幾乎無法復業。這些天災人禍均造成民眾龐大的生命財產的損失,有名無實的《溫泉法》,完全起不了作用。
台灣各地豐富的溫泉,是發展觀光的一大特色。然而,溫泉飯店毫無節制的開設,導致全台溫泉超限利用;政府空有法令,多數業者卻是公然違法經營。這些無法取得合法建照的溫泉旅館,有些位於國家公園、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這些地區原本就不能開發,業者違法開發在先,政府拖了十年還不敢開罰,不僅對合法業者不公平,等於鼓勵非法業者。
《溫泉法》公布迄今十年,業者取得溫泉標章比率如此低落,經濟部首先應徹底檢討專責單位是否怠忽職守,提出檢討報告,並追究責任。至於嚴重違法的業者,根本沒有理由再延三年,因為即使延長三年,違法的仍然違法。經濟部未提出檢討報告之前,立法院輕易把緩衝期再延三年,置國土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再一次重創公權力。